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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当猪粮比价低于5:1,并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季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15%时,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生猪生产规模养殖场(户)提出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市商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并及时向国家商务部反映情况,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价格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引导。国家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引导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二)市场监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配合市商业委员会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市农业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市物价局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一是建立生猪产销合作机制,与外省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外省在我市建立养殖基地。二是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具体方案由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农业委员会拟订。
  七、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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