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渝价〔2009〕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发布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委发布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根据国家六部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区(县)分级负责、以区(县)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国家将猪粮比价作为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的基本指标,同时以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作为辅助指标。我市以国家统一发布的预警指标作为实施调控的依据。
三、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