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 《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要及时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十八)建立农民工动态监测制度。市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各区市要将人力资源市场、招收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和外出务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镇作为监控定点,定期报告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和返乡情况。对重大情况、突发情况要随时报告。要完善农民工返乡统计监测措施,发挥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进村入户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务工地点、务工行业、返乡原因和返乡后的择业意向,全面掌握农民工返乡的动向、规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