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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十)强化农民工创业服务。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
  “绿色通道”。要引导返乡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要做好农民工创业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当前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作为农民工创业服务的重点,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其中,属于微利贴息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力度
  (十一)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继续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积极推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卡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防控机制。建立劳动保障、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十三)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农民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完善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各类矛盾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防止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逃匿等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
  (十四)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耕地仍然是农民工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处理、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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