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五)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各区市要围绕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定期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引导培训机构围绕市场需求组织农民工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的不同意愿,分类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正在求职的农民工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对在职的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稳定就业能力;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农业技能;对毕业2年内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六)完善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各区市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落实培训配套资金。对经过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对正在求职的本市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要把职业培训作为当前稳定农民工队伍的重要任务,鼓励行业、企业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利用自身培训资源和设施设备优势,承担本行业、企业农民工职业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农民工培训。对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八)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中小企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我市有关农民工创业政策规定,扶持返乡农民工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原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强化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体系,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对农民工开展以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家庭产业、创办农业企业和推动农业产业的骨干。对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要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