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公路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造、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六十二条 公路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六十三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公路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六十五条 市、县两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检查周期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国、省、县道公路桥梁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级监管单位备案,乡、村道公路桥梁监督检查情况报市级监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六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桥梁技术状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六)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七)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上级监管单位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六十七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投入不足、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 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