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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级监管单位:
  (一)国省道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章 技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桥梁管理系统,及时向桥梁养护监管单位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五十六条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逐步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桥梁进行监管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五十八条 公路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公路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公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路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第六十条 公路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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