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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配合做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县为主。
  第四十九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各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五十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桥梁监管单位。桥梁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通知桥梁管养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险情重大要立即通知地方人民政府。
  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和应急处理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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