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国省县乡道上的所有桥梁均应设置限载标志,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
第三十七条 公路桥梁桥墩和桥台应加强保护,门架、限高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路政管理,及时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梁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型桥梁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监管。
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实施前款有关行为的,应事先报省交通运输厅会省水利厅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安全。
第四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落实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每座桥梁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对特大型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要依法设置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实施动态超限运输管理。
第七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四十三条 承担公路桥梁具体监管工作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明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市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2至3人,县级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
收费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