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对宽度不能满足所在线路技术标准要求且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有计划的进行加宽改造。
对已有的桥梁防船舶碰撞设施应加强维护。
第三十条 跨航桥梁建设时应同步设置助航标志。其中,桥涵标、桥柱标和桥区水上标的设置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
桥涵标和桥柱标的维护工作由桥梁业主单位负责,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内河航区的桥区水上标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桥梁业主和航标管理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三十一条 对需进行大修、改造或改建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
公路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
各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桥梁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桥梁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规模较小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可一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日,发布相关信息并办理施工许可。干线公路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报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备案,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由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公跨铁桥梁养护工程动工以前,应与铁路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