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桥梁养护经费。
上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桥梁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第二十四条 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桥梁特殊检查的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
第二十六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县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监管单位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由市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