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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乡、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因航道改造需要而建设的跨航公路桥梁,桥梁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相应的管养职责移交桥梁管养单位管养,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职责:
  (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桥梁的行为;
  (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的行为;
  (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公路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
  (五)办理涉及公路桥梁的路政许可;
  (六)对公路桥梁、桥涵及其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实施路政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省级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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