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
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2. 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 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 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5. 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6. 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
7. 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8. 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9. 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县级监管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 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 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5. 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为负责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