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9〕9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