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09〕1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38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