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苏国税函〔2009〕14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依托现有征收系统网络化、信息化优势,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效率和质量,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纳车购税,现就在我省进一步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车购税征收管理现状。车购税于2005年正式划归国税部门征收,但仍基本沿用十多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模式。一是征收权限过于集中。汽车征收权限集中于省辖市征收部门,县级征收部门只负责摩托车的征收管理。这种模式导致内部征收人员权责不同,忙闲不均。县级所在地的汽车购车人无法在当地(县)缴纳汽车车购税和公安上牌。尤其是初次购车人,常会因缴税资料携带不全而在市县间来回奔波,加之市区车购税征收点排队现象,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给征纳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影响国税形象。二是征收机构独立分设。各地车购税征收机构大都与国税办税服务厅分设,相互间业务和人员交流较少,车购税征收人员日常工作单一、繁琐,对国税相关工作缺乏认知,同样,纳税人对国税机构的设置也较难理解。
截止2008年12月底,全省已下放汽车车购税征收权限的县(区)已达40个,下放面达57%,我省南京、苏州、常州、南通、盐城、泰州、宿迁7个省辖市将汽车征收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市。据了解,我省公安部门本着积极服务购车人的精神,已行文明确要求尽快将汽车上牌等权限下放县(区)。因此,各地应充分认识到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服务意识,尽快下放征收管理权限,真正方便纳税人。
2、进一步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思想。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是国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国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符合我省国税工作“三服务”的管理理念。应该充分依托现有征收系统网络化、信息化优势,加快下放征收管理权限的工作进度,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变目前征收权限集中,机构独立分设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车购税管理工作尽快真正融入到国税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更加贴近服务纳税人。
二、工作目标
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是国税工作组成部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国税管理工作质量和国税部门形象。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是进一步提高车购税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并不是最终工作目标。根据工作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这项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下一步目标。近期目标是:通过交流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克服困难,尽快下放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力争于年内在全省实现县(区)汽车购车人可以就近办理新车车购税征收事项。下一步目标是:以网络化、信息化为依托,进一步扩大车购税电子纳税申报,探索采用电子信息等手段管理日常征收档案;力争在201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各县(市)国税局直接受理本县(区)应税车辆的车购税征管工作,并在2012年前逐步实现由县(区)国税局征收服务厅的综合业务(征收)窗口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