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交〔2009〕97号)
各市交通局(委)、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交体法发〔2009〕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坚持创建提升行业素质,优质服务推进科学发展,大力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树立文明和谐的行业风尚。
二、创建目标
(一)打造一批知名品牌。省级文明出租车比例达到5%,省市县三级文明出租车的比例达到20%。将省级文明出租车车队评选活动向各县(市)拓展,做到每个县(市)均有文明车队。
(二)出租汽车行业凝聚力大大增强。通过推行一级承包、改善企业管理、开展文明创建、加大宣传等措施,维护出租车司机权益,扩大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力,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司机间的和谐关系,稳定并逐步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稳定出租车司机队伍,增强凝聚力。
(三)出租车行业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推进。积极推进出租车综合服务区建设,基本解决出租汽车司机停车难、加油(气)难、如厕难、休息难等实际困难。所有地级城市和300辆以上规模的县级城市逐步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
(四)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大提高。通过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群众满意率提高到90%以上。
(五)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建立出租车驾驶员、出租汽车企业和运管部门多层次的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机制,把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作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一条主线。
三、创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