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点公示制度
(南昌人民政府纠风办、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公安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昌市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点公示制度。
第二条 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点公示制度是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便于群众知晓设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地点、监控设备应当有醒目、清晰的提醒标志。
第四条 我市已设置的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情况必须向社会明示具体地点、路段及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