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2009]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0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工作原则上继续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当年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从今年起企业不再新增加工资储备金,原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可继续使用。
三、2009年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停止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四、企业呈报材料前,要做好《工资清算表》中有关数据的自审工作,重点审核《工资清算表》中的数据与《会计年报表》、《劳动统计年报表》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不一致的,应做出说明。
五、省新闻出版系统、省交通厅系统、省供销社系统、地方金融企业和南网83户电力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在6月底前集中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省新华书店集团公司、省信用联社同时清算各市工效挂钩方案,南网电力企业同时清算83户县级电力企业工效挂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