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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09〕5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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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去年四季度和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新增中央投资1000亿元、1300亿元和700亿元。围绕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搞好督导检查,积极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当前看,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有些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缺口较大;有些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界定省、市、县(市)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数额和比例;有的市将配套任务转移给县,但因县级政府财力有限,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项目进度和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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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年121号)和省领导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问题,推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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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增中央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拉动效应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切实提高资金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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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千方百计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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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明确配套资金责任主体,由省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由县级承担的配套责任,要积极筹措,认真落实。要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最大限度满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需求。要加快落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筹集资金优先用于满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并抓紧拔付到位。要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在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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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抓紧开展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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