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省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省级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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