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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09]49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物价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商务部、环保部、工商管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对于减少“白色污染”,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5月10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限塑”专项检查。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执法监督职能,会同工业、物价、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限塑”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二、各司其责。发展改革、工业、物价、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务求“限塑”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参加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和商品零售场所予以表彰,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和查处。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无经营资格的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对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及向非法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和批发商采购塑料购物袋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商务部门重点对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和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情况,是否违规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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