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四)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从业人员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从业人员×100
(五)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六)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七)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服务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100
(八)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
(九)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
(十)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服务业在岗职工统计范围为:城镇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在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但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岗职工是指从业人员中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