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为各级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省统计局要按照豫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调查方法,有效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统计调查,确保数据质量,配合搞好评价考核工作。
五、评价考核结果审定与奖励
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对评价考核前三名的省辖市,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在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适当给予项目奖励。
附件: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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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解释
服务业是指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的行业,其范围包括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一、核心指标
(一)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按可比价格计算的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三)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服务业增加值与平均常住人口之比。用公式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