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各省辖市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1.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省辖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省辖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省辖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计划,可由省辖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2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要予以整合。
4.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要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可由省辖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
(三)严格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应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需超规划新建屠宰厂(场)的,必须报省商务厅、畜牧局、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辖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规划目标和要求。省商务、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26号)精神,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对因实施规划被压缩整合的现有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质量优、信誉好的肉品扩大流通,不得限制外地规模化、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合格的肉品进入本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