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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建设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整合现有屠宰场点,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三)提高水平、扩大外销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外销。

  (四)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加强检疫检验,实施无害化处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不准在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方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问题,严重危害环境的必须尽快搬迁。

  四、设置要求

  (一)省辖市城区。原则上设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省辖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所在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交通便利的乡镇可开展肉品配送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对生猪养殖或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省辖市、县(市)城区内。

  五、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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