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已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无特殊原因,自设立之日起满一年方可变更企业名称。
第六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提交材料
(一)新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的,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交填写规范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规定位置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已设企业变更名称申请冠“河北”的,企业所属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第七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程序
(一)新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的,申请人向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信息和受理意见按要求录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电子表格,通过内网上报省局。省局予以核准或驳回,并从内网反馈意见后,由受理登记机关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已设企业变更名称申请冠“河北”的,申请人向该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填写《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按要求录入相关电子表格,填写受理意见后,通过内网上报省局。省局予以核准或驳回,并从内网反馈意见后,由受理登记机关打印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八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时限
企业名称所属受理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即时通过内网上报省局,省局收到上报信息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所属受理登记机关职责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名称是否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