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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工商〔2009〕3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申请人在其所在地申请办理冠“河北”的企业名称登记,减少企业运行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冠“河北”的企业名称登记。
  第三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是指经省局授权,由市、县(市、区)登记机关对申请冠“河北”的企业名称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通过内网将申请材料信息和受理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网上核准后,由受理审查机关直接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名称核准方式。
  第四条 申请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就近到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省局通过内网实施远程核准,也可以到河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由省工商局直接核准。
  第五条 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分为:
  (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新设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一般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类、科技开发类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在农村从事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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