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宣传、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稳定、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信息综合发布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承办综合性会议。
(二)法制处。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工商系统的普法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编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系统经费管理;制定系统财务会计制度,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工作;组织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负责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管理和票据管理;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负责系统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审计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入库、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