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三)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四)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工商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五)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妇联配合)。
(六)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七)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六、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配合)。
(二)制定有关救助、安置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配合)。
(三)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四)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卫生厅配合)。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