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将其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予以救助。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财政厅、司法厅、卫生厅配合)。
(七)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认真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九)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等地方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省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负责,省公安厅、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
(十一)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认真开展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把帮助易被拐卖人群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民政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二)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我省有关的省际、国际间反拐工作,及时沟通、共享信息。与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流出地的省(区、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五、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力争到2012年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尤其是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