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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9】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科教兴豫”、“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研究生招录和成人专升本时采用适当增加分数或其他优惠办法予以优先录(聘)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要招考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省级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城乡基层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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