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交流。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工作实际,对本地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布置,提出要求。除开展专项数据抽查外,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厅报告,必要时向全省通报,对违反《
统计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州、地)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统计工作要接受所在地县(区)卫生局的督促和检查。
我厅卫生统计信息工作文件、情况信息将通过直报系统“公告栏”、贵州卫生信息网“统计信息”栏等方式向全省通报与交流。各地各单位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或书面向我厅反映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情况。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卫生统计报表填报、审核和时限要求
表 号
| 报送单位
| 报表
期
| 基层单位报
送截止日期
| 如何审批
/审核
| 报送方式
|
卫统1-1表
| 医院、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
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
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
| 年报
| 2010年1月
15日前
| 县/市卫生
局审批
| 各基层单位在
线报送
|
医院、妇幼保健院、
专科疾病防治院
| 季报
| 每个季末的下
月15日前
|
卫统1-2表
| 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季报
| 县区卫生
局审批
|
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年报
| 2010年1月
15日前
|
卫统1-3表
|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 年报
| 不审批,
批量审核
| 县区卫生局离
线代报
|
卫统1-4表
| 村卫生室
| 年报
| 县区卫生局或
乡镇卫生院离
线代报
|
卫统1-5表
| 急救中心(站)
| 年报
| 县区/市
地卫生局
审批
| 各基层单位在
线报送
|
卫统1-6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
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
| 年报
|
卫统1-7表
|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监督执法大队
| 年报
|
卫统1-8表
|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监测
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医学
科研和在职培训机构等
| 年报
|
卫统1-附表
| 县(区、县级市)卫生局
| 年报
| 2010年4月
15日前
| 县区卫生局在
线报送
|
卫统2表
| 卫生机构(除村卫生室外)
县区卫生局基层户(本单位
卫生监督员、代报诊所人力)
| 实时
| 见正文要求
| 批量审核
| 诊所由县区卫
生局离线代报;
其他机构离线
填报
|
卫统3表
| 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
防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
| 实时
| 各基层单位离
线填报
|
卫统4表
| 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
| 年报
| 2010年1月
底前
| 各基层单位离
线导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