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卫发〔2009〕57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我们制订了《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现将《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
根据《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特制定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受理申报的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必须取得《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三、《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有关生产企业可按《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四、省卫生厅组建保健用品评审专家库,评审保健用品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用品的组方构造、生产工艺、保健功效和安全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申报保健用品卫生许可前,要先到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由检验机构出据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