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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9〕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切实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消除麻疹行动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责任感

  麻疹是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其列为继消灭天花、脊髓灰质炎之后拟被消除的传染病。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2012年消除麻疹,并制订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提出到2012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我市麻疹防控形势严峻,2008年,全市发病率为13.28/10万,居全国第八位,离达到消除麻疹的目标差距较远。消除麻疹的主要手段是在维持较高常规免疫接种率基础上,针对特定地区和人群开展强化免疫。为有效控制和消除麻疹,我市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年龄在8个月至14周岁的儿童,集中一周左右时间,全部免费接种一剂次麻疹疫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抓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工作

  (一)精心编制实施方案。我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定于2009年3-5月开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麻疹发病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特点以及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全市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接种对象为年龄8个月至14周岁的儿童、接种率(以区县为单位)达到95%以上、接种时间为今年4月20-26日等内容和任务。同时,要对培训宣传、摸底调查、接种实施、督导评估等工作作出详细安排。

  (二)加强经费保障。这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部分经费,主要用于疫苗、注射器、宣传资料制作、人员培训、现场工作督导、接种人员劳务补助等。接种人员劳务补助不足部分、冷链运转不足的设备经费、摸底调查、宣传组织发动、异常反应监测处置、督导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解决。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三)广泛组织宣传发动。全市各地在活动开始前和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接种告知书,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每个接种单位有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家喻户晓。通过宣传让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了解消除麻疹的有关政策、麻疹强化免疫的重要意义、麻疹危害及预防知识、预防接种是一项法定义务、接种时间、地点等,主动带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种麻疹疫苗。

  (四)扎实开展技术培训。市级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级开展师资培训,区县(自治县)级负责对乡、村级参加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所有参加强化免疫的人员均要通过培训,熟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重庆市2009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熟悉掌握有关要求,确保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科学规范进行。

  (五)全面拉网摸底调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社区、居委会,组织乡、村干部和医疗、学校、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街道、学校、托幼机构、城乡家庭、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开展拉网式摸底调查,逐户逐个登记0-14岁儿童。特别要做好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工作。全市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开展摸底调查的质量进行评估,未达要求的地方必须重新开展调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工作。

  (六)认真落实接种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强化免疫活动涉及的麻疹疫苗、注射器等物资的计划、供应和管理,确保及时足量到位。要添置常规冷链设施或调用或租用冷藏设施,确保疫苗在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储存。要合理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在人员集中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地点合理增设临时接种点,确保接种工作需要。接种单位和人员要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确保依法接种、安全接种、有效接种。

  (七)妥善处置异常反应。全市各级要安排专门机构开展麻疹强化免疫异常反应的监测,对发生或疑似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人员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如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等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和有效处理,避免不稳定因素和群体事件发生。

  三、加强领导,确保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经费、物资和人员保障。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当地组织发动实施等所需工作经费;文化广电部门要组织媒体在活动前和活动中集中力量进行持续宣传和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支持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评价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托幼机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宣传发动、学生接种的组织等工作;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管理与监督;妇联要动员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主动带孩子接种麻疹疫苗。

  (三)强化督导检查。该项工作纳入2009年市政府免疫规划专项目标管理,全市各级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准备及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市政府将组织巡回督导组对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督导。督导结束后,对活动情况、接种率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对工作不落实影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任务完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附件:重庆市2009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2009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

  麻疹是严重危害人群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麻疹疫苗接种等综合防控措施,麻疹发病在我国已得到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将在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结合重庆市麻疹控制进展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麻疹疫苗初始强化免疫,为消除麻疹奠定基础,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时间及工作指标

  范围: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无论以往有无麻疹疫苗免疫接种史和麻疹患病史的所有无麻疹疫苗禁忌症的年龄在8个月至14周岁(1994年4月1日至2008年8月20日出生)儿童(包括流动儿童),接种1剂(0.5毫升)麻疹疫苗。

  时间:2009年3月下旬至4月8日前,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宣传动员与培训;2009年4月11-16日,进行应种对象摸底调查;2009年4月20-26日,开展强化接种;2009年4月27日至5月31日,进行查漏补种和接种、完成情况评价、总结与资料报告。

  工作指标:14天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目标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分年龄组接种率达到95%以上。强化免疫督导评估接种率,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达到95%以上。

  二、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领导、协调、督导,在经费和后勤保障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保证麻疹强化免疫工作高质量进行。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订本行政区域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落实工作经费,协调和动员人员技术力量,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政府有关领导要在活动期间参与宣传、督导等活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卫生医疗单位、学校等,要根据要求做好接种人员落实与安排、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与注射器等物资分发及储运工作。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现场监督评价及强化免疫工作总结等具体技术工作。

  3.宣传部门要组织公共媒体,从活动开始前一周到活动结束,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进行集中持续的免费宣传和报道,让活动目的意义、目标人群、接种时间和地点、注意事项等信息家喻户晓。

  4.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学校要认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接种对象摸底调查与报告,提供接种场所,发放接种通知单,组织学生配合接种单位进行现场接种及有关工作的调查与处理。

  5.妇联、计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参加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社会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工作,动员和组织妇女、计生和宗教组织等支持和参与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提高群众对强化免疫工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6.疾控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各级接种单位与接种门诊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应种对象摸底与接种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至少保证一名县级卫生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一名乡级卫生工作人员参加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矿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居地、山区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等重点地区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必须有区县、乡两级卫生人员参加。

  7.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要落实人员,承担宣传发动、摸底调查、组织实施等具体任务。

  (二)成立技术指导小组。

  全市各级政府在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前要成立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技术指导小组和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要求,保证方案的正确实施。

  技术指导小组主要由各地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现场监督评价及强化免疫工作总结等具体技术工作。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

  (三)人员培训。

  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在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要制订详细的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实施计划,开展人员培训。因接种工作需要,需增设大量临时接种点、抽调大量医务人员参加接种工作的,所有接种人员必须符合预防接种相关资质要求,完成相关培训,由区县(自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原则上市级培训到区县(自治县)级,区县(自治县)级培训到乡、村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目的、意义;

  2.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时间、指标;

  3.组织实施;

  4.宣传动员方法;

  5.应种儿童摸底登记方法、要求和效果评价;

  6.疫苗及相关物资的分发和储存运输;

  7.接种现场的安排、人员配置、组织管理、接种禁忌症和接种技术;

  8.免疫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

  9.各种表格的填写和上报;

  10.督导、评价与总结要求。

  (四)社会动员和宣传。

  宣传活动应明确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意义、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地点等,采取当地群众最易于接受的方式、文字,使儿童家长获取准确的信息。可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社区通知等方式开展宣传,在学校、车站、市场、农村集市等人口密集地区可采用宣传专栏、宣传画、宣传单、流动宣传车、标语、现场咨询、接种通知单等多种形式。针对重点人群的地区,要采取可接受的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各类宣传活动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7天内开始,并持续至活动结束。

  (五)目标儿童摸底登记和通知。

  1.摸底工作人员组成:农村由乡村干部、乡村医生组成;城市由街道、居委会干部、社区或单位医院防保科医生组成;学校由班主任老师承担。

  2.摸底登记时间:原则不超过1 周,并在接种前2-3 天完成,特殊地区可适当延长摸底时间。摸底工作实施接种前一周内完成。

  3.摸底登记方法:

  (1)入户摸底:农村和社区年龄在8个月至14周岁散居及辍学儿童应由摸底登记人员挨家逐户的拉网式摸底调查,将目标儿童分自然村(居委会或街道、楼群)、分年龄组登记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同时给家长发放家长告知书(通知单),告知家长接种时间和地点,对学龄前儿童应告知家长接种时携带接种证。

  (2)学校及幼儿园摸底:在园、在校儿童由学校教师分年级、班级提供名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所属村(或乡)负责接种的医生。按班级单独造册,登记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将家长告知书统一发放给学生,告知其接种时携带接种证。

  4.厂矿、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施强化免疫活动。由厂矿、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宣传、组织、发动等工作。

  5.摸底调查应重视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以及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儿童的登记。对发现的未建卡7 岁以下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的儿童,应给予补建卡、证,并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

  6.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初步填写《摸底与接种情况汇总统计表》的应种部分。区县(自治县)级督导人员要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未达要求的地方进行补漏或重新开展摸底登记工作。

  (六)后勤保障。

  1.疫苗、注射器及有关表格。

  制订强化免疫疫苗使用分发计划要按照“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强化免疫疫苗需求量=各年龄组人口数之和×每人次剂量×损耗系数,强化免疫疫苗的损耗系数宜在1.01-1.05之间,同时还应适当计划一定数量的机动疫苗。市疾控中心负责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所需疫苗、注射器采购;强化免疫由中央补助地方,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对疫苗全部免费供给,接种补助经费国家按照每针2元补助;同时,还争取各级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培训、有关表格的设计和印刷、宣传、督导、冷链运转等方面经费支持。区县(自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卫生院要做好各种物资的分配计划,保证疫苗、注射器和相关材料的合理分发,避免浪费,区县(自治县)级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将疫苗、注射器等物资下发至乡级。乡、村级应在开展接种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资的接收和储存工作,并记录收、发情况。

  2.冷链的保证。

  疫苗的运输、贮存要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为保证疫苗冷藏运输、储存质量,开展强化免疫前,各类冷链设备应保持机械和制冷系统的良好状态,因扩大免疫规划等原因导致冷链容量不足的,全市各级要通过租用、调用卫生系统内外的冷藏设施设备等临时措施予以解决,所需经费从本次活动专项配套经费中列支。麻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疫苗稀释液不能冷冻,储存在2-8℃或室温下,若室温储存,使用前应先冷却到2-8℃再使用,以避免影响疫苗效价。

  3.其他相关物资和保障。

  (1)接种器械、消毒器械、体检器械、急救药品和器械、安全盒等,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关于固定和临时接种点的要求配备齐全,确保接种工作的规范性。

  (2)由于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年龄组范围大,应种目标儿童数量多,在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之前应做好人力、物资、车辆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3)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接种活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用救护车,在强化免疫接种实施期间随时待命。并要求所有医疗机构救护车密切关注。

  (七)其他疫苗接种。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与最后一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间隔大于28天。为保证麻疹疫苗接种效果和便于统一安排,对目标儿童实施强化免疫接种前后一个月内,暂停安排注射类减毒活疫苗的预防接种。

  三、强化免疫实施工作

  (一)接种方式及要求。

  为保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质量和较高的接种率,接种方式应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入户接种等方式。全市各地应在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增加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临时接种点的数量,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临时接种点的设置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对接种点的要求,兼顾方便群众,便于强化工作的实施。对于未到接种点接种的儿童,要通过采取再通知、再动员等措施,确保所有应种儿童到指定接种地点接种,边远地区少数漏种儿童可采取入户接种等方式。接种期间如发现未摸底登记的目标儿童,作为应种儿童进行登记、接种,并计入应种汇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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