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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审投发〔2008〕89号)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审办投发〔2009〕23号)相关要求,审计署安排所属西安特派办审计组将对我市中央重建资金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现将配合做好跟踪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方式和范围:

  对中央重建资金投资或以中央重建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时限为3年。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恢复重建规划情况;

  (二)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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