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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和账实相符,对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县(区)长责任制,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广元,促进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广元质检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为成员的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上签字。
  粮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企业法定代表人、粮食保管、财务、统计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基础工作表上签字。
  三、落实任务,规范清查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帐和统计帐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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