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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稳定运行模式

  各地应继续实行“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与人保公司仍然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稳定财政补贴政策

  继续实行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政策: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各辖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各辖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6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差额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补贴。

  对于其他高效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20%,各辖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40%。

  实施激励政策,市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全年农业保险工作业绩突出的辖市、区。

  (三)稳定运行机制

  1.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等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2.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严格实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3.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并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不断充实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四)探索农业保险工作新思路

  1.大力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开展其他种植、养殖项目、农机具及渔船渔民保险。突出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各地应尝试选择开办1至2个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支持我市农业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以上。

  2.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为方便农民对农业保险进行承保和理赔咨询,各地应在镇成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村成立“三农保险服务点”,指定或安排“三农”保险协保员和指导员。为便于管理,各地的“三农保险服务站”可统一挂靠镇农经系统,由所在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农村保险服务网络由各地农林部门扎口管理,人保公司给予必要的业务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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