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合省环保厅苏南督查中心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省环保厅苏南督查中心将来我市开展督查工作,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协助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环保法制建设和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环保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苏南环保督查中心是省环保厅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代表省环保厅对全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等监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方针,高度重视环境监察工作,积极支持配合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在我市的工作,加强环境执法,切实把各项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环保各项制度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对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环保有效监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控污减排、重点流域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为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依法严格查处交办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监察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及时汇报,全面落实。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沟通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我市有关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性文件、简报资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市环保局要做好联络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汇报我市重点环保工作进展情况,召开相关会议和举办相关活动时,要邀请省环保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派员参加,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