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镇政发〔2009〕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等地点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辖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工作。
三、各级环保、农林、农机、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广大群众有权向上述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