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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9〕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应当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并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
  (二)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要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使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获得快捷、简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决。
  (四)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除法津、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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