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在设计方案论证时,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进行论证,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在施工设计图审查时,居民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设计审查应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程序、规定的设计,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达标,对未达标的设计不予批准。居民住宅小区设计施工单位必须设计使用符合安全技术防范要求、标准的产品。
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依据《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验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验收通过并符合规定要求方可交付使用,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核发门牌。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要求,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验收之前,应通过公安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或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防范内容的;或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施的,公安管理部门可依据《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实行生产登记制度,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使用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公安管理部门可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用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