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建委 2009年4月)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96〕第49号令)、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建设部、国家质监局联合发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科技防范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的意见》(宁综治办字〔2007〕第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设计、安装和使用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护围墙(围栏)、防盗门(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防盗安全门)、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家庭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防范设施及治安值班室。各子系统及监控中心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具体设置要求为:
周界安全防护: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 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准确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有条件的可在周界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