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以解决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薄弱、人员少、素质不高等问题。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灵活运用听证、调解等手段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化解行政纠纷,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行政复议受理和审理方式。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的新模式。
十六、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化解能力建设。市县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和解、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强化政府行政调解职能。要加大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诉讼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行政调解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于今年12月底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将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十八、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规范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导、协调、服务的关系。要建立有效的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制度,为基层自治组织减轻工作负担。各市县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分类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