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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应当通过公开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价行政决策的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怠于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海南省党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八、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定期清理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县政府要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其公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海南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实施期限。有效期限届满的,自动失效。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九、加快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已经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进一步完善职能、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仍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抓紧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的筹建方案,确保年底前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要实行集中办理,建立一门式受理、一站式并联审批、一口式收费、一条龙式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即时办理、公开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内部上报办理、退办答复、受理和审批相隔离等制度。
  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对城市(镇)管理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综合执法,建立相应的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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