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测试制度。将法律知识考察和测试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考核内容,重点考察领导干部对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拟担任公安、国土、交通、建设、发展和改革、商务、文体等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较多的部门领导,任职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工作由市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法制机构进行。考核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不合格者,暂缓任用。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等制度。凡涉及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业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国有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标准制定和修改、征收数额较大的财产、没收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等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进行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明确听证程序,遴选听证代表,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斟酌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健全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在市县政府推行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要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为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工作;协调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等。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县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聘用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一般不再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后评价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立项调查研究、形成可行性调研报告并经过充分论证,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中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