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9〕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确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对《决定》的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对《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决定》的学习,切实增强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同时要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不断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市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建立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制定学法计划,落实内容、时间、人员、要求等,并将学法计划报海南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题学习。各市县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市县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针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重要法律,可以聘请省内外法学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
三、制定《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市县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将培训、学习结果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省和市县干部培训机构要采取轮训的方式,对市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等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市县政府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公共科目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不得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