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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必须具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出让、转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条件的,修改后的地块规划条件必须在审批后同时抄送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前必须取得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并严格依照规划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单位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行为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设计市场管理,不断提高规划和建筑设计质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并对规划设计质量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或建筑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在设计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审批机关的;未按规定程序修改或修编设计成果的;未取得或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凡在我省承担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2次被通报批评的,在本省进行资质注册的单位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在省外进行资质注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我省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任务。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属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外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对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规划及建筑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大力推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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