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9〕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防止审批腐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快规划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进度,于2010年6月底前,实现城市(县城镇)主城区和重点开发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全覆盖。要切实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块的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规划行政许可手续提供科学的规划依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地段,除教育、医疗、廉租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提供规划条件,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者将追究直接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撤销或直接撤销违法核发的行政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及开发强度管理,禁止改变用地性质和提高容积率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及开发强度的管理,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外,禁止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河湖水系保护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调整或修改为其他用途;禁止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禁止提高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三、积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各市、县要依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程序,按照依法、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规范城乡规划审查审批、行政许可审批核发、竣工验收管理、违法建设查处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审批时限、行政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行政不作为。自受理之日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方案设计修改及方案依法公告时间),不得随意退档。各市、县制定的城乡规划工作程序(要对退档作出明确规定)要在2009年12月底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