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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十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全省所有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协管员,积极为本地农民工输出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定期举办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免费介绍农民工成功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帮助农民工及其子女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积极引导未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并提供预防接种。
  (十九)做好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农民工子女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支持和规范,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
  (二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尽快办理。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积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确保参保的农民工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将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执行。
  (二十三)强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农民工,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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